最近几年,随着人们品牌保护意识的苏醒,关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被更多企业和个人所关注。但是随着商标重要性以及价值的提升,商标的恶意抢注事件却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同时也给当事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困扰。
(一)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果被抢注的商标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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