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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

更新时间:2019-05-23 09:51点击次数:

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税务总局明确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此外,《公告》还指出,其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随后,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在该解读文件中,其对《公告》出台背景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据部分“走出去”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鼓励企业“走出去”,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

  扩展:

  何为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利润水平以上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标准利润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过去某一特定年度的利润或某几年的平均利润作为标准利润;其二是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投资利润率,从纳税人所有的资本额上换算出标准利润。一般情况下,超额利润税的税率比其他所得税高,通常在50.9-1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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