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以前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一、最后期限
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在2018年5月1日前按年营业额80万、50万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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