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无形资产是指适用无形资产准则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可辨认性标准是指无形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如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会计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实质上是销售行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按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净值扣除.而会计上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两者产生差异,须作纳税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以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分别适用11%、10%、9%.2016年5月1日起,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适用6%.
三、案例分析
2019年8月A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8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452830.19元.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350万元.201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2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 000 000
累计摊销3 5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 000 000
贷:无形资产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52830.19[(=8 000 000÷(1+6%)×6%)]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6 047 169.81
税务处理:201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时,账面价值=初始计量-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 000 000-3 500 000-2 000 000=1 500 000(元)
计税基础净值=无形资产初始计税基础-已扣除的摊销额
=7 000 000-3 500 000=3 500 000(元)
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转让收入-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8 000 000-1 500 000-452 830.19=6 047 169.81(元)
无形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净值-相关税费
=8 000 000-3 500 000-452 830.19=4 047 169.81(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 000元(=6 047 169.81-4 047169.81).总的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一减一增总额持平.与会计的计算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