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既然核定征收,这是没有盈亏概念的;也就是说,既然核定征收,就说明账簿不健全.反过来讲,如果能计算盈亏、账簿健全,则已早就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税法其实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若无法提供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则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自然不涉及弥补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