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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税收债权需不需进行申报

更新时间:2020-03-20 09:44点击次数: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税收债权到底要不要进行申报?
  【中国财税浪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1、税收债权申报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债权人就其对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税收债权进行申报.同时,根据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税收债权,也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如果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税收债权申报而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流失,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职务风险.
  从实务操作来看,税务机关未必能及时了解所辖企业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为降低自身的职务风险,此时可以考虑依据现行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规定,建立起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将税务机关作为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2、税收债权应当在申报债权期限内进行申报.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举例来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20日裁定受理某客运站破产申请并公告确定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么税务机关就应该按照破产法规定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进行债权申报.
  3、未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会影响权利行使.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承前例,税务机关如果未能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申报税收债权,虽然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在税务机关做出税收债权申报之前,税务机关也无法参与债权人会议,保护税收债权利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1号2002-01-18)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曾经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按照这一答复,税收债权无需申报.目前笔者通过网络也没法确认这份答复是否被废止,但是这个答复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在现行破产法框架下已经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目前的实务操作中确实有部分税务法制工作者还是将法研[2002]11号作为税务机关无需进行税收债权申报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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