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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占用股东资金有没有税务风险

更新时间:2020-03-20 09:46点击次数:
  上一期分享过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在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存在的税务风险,本期联创分享一下反过来,公司占用股东资金,即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大额对股东个人的余额的税务风险.是不是把上期两个层面存在的税务风险反过来就行了呢?当然不是,如果是的话,联创也不用另起一篇来分享啊.
  一、股东个人层面
  为什么本期联创先分享股东层面呢?因为,不同点就在这里.
  自然人股东垫资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呢?同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收取了利息而缴纳呢?
  联创先给大家一个定心丸.以上两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不知道各位联创是否还记得,上一期中,办法第十四条的视同销售规定是长什么样的?
  不记得的话,再给大家看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各位联创看到了吗?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所以个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经营,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了.
  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木水在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视同取得应税所得征税的,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垫资给自己的公司,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并未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层面
  在公司层面来说,就相当于借入了股东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如果本身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股东利息,那么,就不存在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也不存在个税的扣缴义务,还会有什么风险呢?
  其实,可以说还存在现实中的风险和"想象中"的风险.为了激发联创们的脑洞,木水先分享一下"想象中"的风险.这方面,税务机关的评估或者稽查人员想象力是比较丰富的,也是因为某些企业太会玩了.所以在税务局的眼中,大额其他应付款余额,可能会存在如下的风险:
  (一)账外经营取得的款项需要补充入公司作为经营资金
  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业务,那么销售收款的资金就只能留在体外,但是公司的发展扩张是需要资金的,这时,就要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借入资金用于经营了.因此,税务局对大额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有可能会将其"想象"成企业存在账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二)购买虚开发票的回流资金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开票方收取开票费进行牟利,受票方拿到虚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既然业务是不真实的,那么购买这部分"货物、服务等"的款项也不可能真实的支付出去.不法企业为了把业务做"真"了,一般会把相关款项支付到开票方账上,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开票方把扣除开票费后的金额"回流"到受票方.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转回受票方公账的,只能通过其他账户转回.这时候,资金又变成体外的了,在企业需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时,可能又要通过"借款"的方式借入这部分资金了.因此,税务局对大额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有可能会将其"想象"成企业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的行为.
  脑洞中的风险分享过了,那么现实中的风险是什么呢?
  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不是关联利息扣除的问题,而是以下这规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
  如果企业长期存在大额的其他应付款,超过三年(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了,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自愿还债了),税务局就可能会认为这些应付款项是"确实无法偿付"的,会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
  以上就是公司占用了股东资金的税务风险.到此,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无偿占用资情况的税务风险已经分享完了.风险是真不少啊,你们如果自己的企业也存在这种情况,有条件的话还是合理有序的清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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