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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附加专项扣除问题您是否都清楚呢

更新时间:2020-03-20 09:47点击次数: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到来,那么,以下5个关于个税附加专项扣除问题您是否都清楚呢?
  1.继续教育项目专项扣除案例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5.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例1
  本人于2018年9月参加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全科通过,2019年5月领取了资格证书.该证书信息载明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9日.那么,本人于2019年5月实际领取的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可否作为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因此,取得证书的时间以证书上签发日期为准.由于证书信息载明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9日,虽然实际领取时间为2019年5月也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例2
  2019年度本人购置首套住房,该套住房由父母和本人共同购置,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父母和本人,贷款合同主贷款人为本人,次贷款人为父母.那么,针对该套房屋涉及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享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54问答复: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中涉及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由主贷款人享受.
  例3
  2019年度,本人与同事共同合租一套两室一厅居室,房屋出租合同由本人与同事分别与房东签订并按季交付各自应付的租金.那么,本人与同事合租住房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在上述情形中,合租租房的个人都与房东签署了租房合同,因此,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例4
  本人为非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年满60岁,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年满60岁.那么,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人与妻子该如何适用赡养老人支出个税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在上述情形中,丈夫为非独生子女,应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若采取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等方式则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一方年满60岁即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优惠.
  例5
  本人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9岁目前在读小学,女儿4岁目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那么,本人与妻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若能享受,需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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