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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式的消费税务该如何处理呢

更新时间:2020-03-20 10:15点击次数:
  现在的生意不好做,商家们也是挖空心思想招揽回头客.
  这其中的招式可谓是花样百出!
  但是,消费积分却是众多商家们百试不爽的招式,也几乎是众多商家们必备的"武器"之一吧.
  可是呢,对于这个问题,就难住了我们的一些会计人员: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不急,联创来个大家说道说道,保证让你记住该咋整.
  一、先说会计上的事情
  消费积分,是人们一个通说的说话,并不是会计术语.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说法,应该叫做: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是不是有点拗口呢?没办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现在的通病,读着顺口了显示不出有些人是喝过"洋墨水"的,也显示不出人家的高深.
  扯远了,拉回来.消费积分,反正大家也都明白是个啥意思,不多说,按照准则的说法就是给了消费者一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
  当然,这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否则消费者才不会陪着你玩呢,钓鱼还要撒点诱饵呢,是吧?
  既然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是企业承诺以后将会支出或负担,会计上就要确认,这叫谨慎性原则.
  这个价值怎么确认呢?
  收入准则倒是说了一大堆,反正看着是云里雾里的,就不转述了,如果不复制粘贴的话,我也估计转述不清楚.反正会计准则说可以"合理估计",就说说我的"估计"想法吧,不对的话,欢迎指出.
  先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商家规定消费10元积分1分,以后再来消费时1分就可以抵扣1元钱,但是不能兑换现金.那这个积分到底在会计上该确认多少价值呢?1元钱?
  肯定不对啊,消费者现在还是消费了价钱为10元的服务啊,那1分是不能直接兑换现金的,只是相当于后续消费可以用来打折的.
  所以,我想这个应该是把第一次收入金额10元用来分成11份,其中10份立马确认为当期收入,积分1分当然就是商家的负债.因此,1分的价值=1/(10+1)=0.09元.
  当然,按照会计准则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还要考虑消费者来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消费者不来使用的积分等于没有价值.
  撒出去的鱼饵小了,鱼儿不上钩,鱼饵就等于没有价值,是白忙活了!
  所以,对于积分的价值我们还要乘以使用的概率,这个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历史数据、营商环境等来一个"掐指一算",看看是60%合适还是80%合适.
  这个"掐指一算",不是让你当半仙,专业上叫会计职业判断!
  还是举个例子来说说吧,不然我也说不清楚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19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公司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解析】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公司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公司2019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根据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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