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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类发票不合规,切记不能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20-03-25 12:06点击次数:
  今天税务总局发新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改了.嗯,今后要熟悉这种节奏,不改是不正常的,毕竟,每年有这么多新文件,去年的报表怎么能装得下今年的政策.
  不过,学习新申报表的事情还没那么十万火急,估计这两天财务朋友忙着年底关账吧.一定有潮水般的发票涌向你的桌头,越忙越乱,很可能一不留神就审核不严,把不合规的发票走了账,给今后的工作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隐患,所以,还是要多多温故知新,今天我们复习一下,以下这七类发票是不合规的,不能税前扣除.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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