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您好!我们企业这个月取得员工出差的报销的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的抬头为出差员工的个人信息,这个发票我们能否抵扣进项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从2019年9月16日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必须为企业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应注意的是,这只是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要求,对于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