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讨论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班车,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出让车体用于广告.那么是否就可以抵扣了呢?
0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此可见,公司的班车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同时根据2019年3月23日财税〔2019〕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出让车体用于广告就突破了"专用于""集体福利"的规定,可同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并多收取租金的双重福利,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