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获得经营所得,一处盈利一处亏损,还需要汇总申报吗?
案例:2019年甲个人从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均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其中一处亏损20万,另一处盈利30万.
问:20万的亏损能否抵减30万的盈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从申报表可以看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且填表说明中提到:第1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并无例外规定,因此笔者理解,可以相互抵减.
【实操指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但91号文只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跨企业弥补亏损,但未提及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业承包承租等的经营所得,可能会有地方税局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