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人甲于2019年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时正值购房抽奖活动,甲抽得二等奖购物卡3000元.房企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却认为,该所得属于买房赠送,只有业主才能参与,因此不应扣缴个税.
问:是否需要纳税?
答: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是因为消费获得了抽奖机会中奖,适用本政策交税.
【实操指南】如果本例改为,甲个人甲于2019年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时正值购房送购物卡活动,甲获得购物卡3000元,则不需要纳税,因为此时属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税.
购物抽奖和彩票中奖是一个道理,都要纳税,但如果是购物送礼品,则属于不征税范围.关键看是达到条件就一定会发生,还是达到条件后还需要抽奖才能获得(存在一定概率不能获得).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现按偶然所得)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现按偶然所得)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