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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是不是最佳方案

更新时间:2020-03-20 10:14点击次数: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餐饮住宿服务".疫情当前,餐饮业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难能可贵的是为保障生活秩序仍然站在战斗一线.为此,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企业一方面要厘清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同时也应结合实情,选择享受免税或放弃免税.
  一、免征增值税
  1、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但需注意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提醒: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故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享受免税和放弃免税中做合理选择,享受免税不一定就是最佳方案.
  二、不征增值税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案例解读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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